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辦法》強化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等管理義務和銷售者履行進貨查驗、定期檢查、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明確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的案件通報和移送制度,細化了具體通報情形。
《辦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將承諾達標合格證列為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的有效憑證之一,并鼓勵優先采購帶證的食用農產品;同時明確提出在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的基礎上,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通過應用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團體標準等促進食用農產品高質量發展。
由于憑證不僅是采購的必要步驟,更是保證食品安全和權益的關鍵環節。作為銷售者,在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索取哪些憑證?記者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采訪。
問:《辦法》要求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索取哪些憑證?
答:第一是進貨憑證。進貨憑證是指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向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能夠體現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如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
第二是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產品質量合格憑證主要包括3種形式:一是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二是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三是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其中,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既包括供貨者自行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也包括供貨者委托檢驗機構開展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
第三是銷售者采購肉類的應當索取留存的憑證。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問: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采購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主動加強對采購渠道的審核管理,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鼓勵銷售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問:《辦法》對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進貨查驗有哪些要求?
答: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對統一配送的食用農產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提供可查驗相應憑證的方式。配送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